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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8 16:32作者:王莹

但不论在哪个程序中,也不论称谓怎样改变,当事人的身份并不随着称谓和地位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6.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民事诉讼活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目的是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严格的规定作为前提保障。所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否则的话就是无效行为。无效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当事人在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诉讼第 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某人因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既不懂法律,又没有文化,因此请他在中学任教的表弟来帮助他打官司,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签名盏章的授权委托书,而只是以口头形式告诉审判人员其表弟代替自己打官司。对此,法院不能视为其表弟是他的委托代理人。而必提交手续完备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才是合法的委托,法院才予以认可。

另外,法律又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所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是指: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什么事项和享有多大的权限,是部分代理还是全权代理。

如果诉讼代理人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就需要当亭人的特别授权,因为一般授权委托只是就当事人所提出的关于诉讼的事项进行代理。而承认、放弃等利害关系的事项不在一般代理范围,要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如在侵权案件,代理人就是代为当事人进行摆事实讲道理,列举证据说明侵权行为成立与否,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决定放弃诉讼请求,或提出调解,以及自行决定反诉或上诉。如果在上述事项上代理人为当事人进行决定,则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否则,即使代为当事人做出了某种请求,也不产生作用,法院会视为无效。

7.什么人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可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律师。泛指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

(3)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推荐的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司,如当亭人委托其朋友、同事以及他所信任的人,经过法院许可,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8.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食品,不能正常使用的家用电器等。

(3)视听材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如录音机录制下的有关案件的谈话,录像机录下的人物影俄和活动,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数据等。

(4)证人证据。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可以是直接接触到的,也可以是间接接触到的。

(5)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原、被告对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的重要线索,因为案件的纠纷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他们最了解情况。

(6)鉴定结论。是指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于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用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如指纹鉴定、医学鉴定等。

(7)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法庭的物证,就地进行检验分析,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9.哪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有例外的情况,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为他们创造和好的条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感情,也因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改变,法院也无需制作调解书。

(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对那些争议数额不大,经调解能够当庭履行的经济案件及其他民事案件,因为已经履行了调解的内容,也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如果原告因为被告欠其200元钱,几次讨要始终推脱不还,矛盾激化后,原告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双方都感到自己的行为不对,伤了朋友和气,被告当庭拿出200元交与原告,原告却只收了100元。两人和好如初,像这种情况法院就没有制作调解书的必要了。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主要指没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如邻里纠纷互相指责谩骂等情况,只要双方认识到错误,事情也就解决了。

10.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六种:

(1)拘传。即司法机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强制到庭的措施。

(2)训诫。也就是比较严厉的口头批评、警告的方式。指出行为人的违法事实、错误,责令其不许再犯。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

(3)责令具结悔过。就是强令行为人写悔过书、承认错误、保证不再重犯,这是一种对情节不十分严重者采用的强制措施。

(4)责令退出法庭。即命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暂时退离法院,以终止其扰乱行为继续的一种强制手段。

(5)罚款。责令妨害诉讼行为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达到制止、惩诫妨害诉讼行为人的目的。

(6)拘留。即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自由的措施,这是在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针对那些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并且后果极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拘留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拘留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民事诉讼的拘留是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目的是制止行为的继续。

11.诉讼费用应怎样负担:

任何一宗案件都涉及到诉讼费用的问题,在具体负担诉讼费用上,应按照实际情况区分对待。通常在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一方负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照胜诉,败诉部分的比例和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败诉人是多数的,按照他们各自应负责任的大小,以及利害关系程序,确定各自应该负担的数额。在诉讼中,由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原告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2.哪些案件柬能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案件的内容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如涉及国防建设、军事秘密,追查刑事犯罪等方面的秘密,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法规定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是指涉及男女两性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声誉,如有扩散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由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比较广泛。发生各类纠纷的性质也不相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以外,还会有一些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4)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虽然不一定涉及个人隐私,但可能关系到声誉方面的问题,公开审理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可以不公开审理。

(5)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是指涉及到企业、公司等商业部门的信息,情报以及技术秘密等,如果扩散出去,可能会给该部门造成经济上、经营上的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公开审理。

五、工商、税务管理法规

1.申请从事个体商业经营要注意什么:

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青壮年,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个体经营的申请,由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的不得营业。个体经营户歇业、转业、合并、转让等,要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些特殊行业的经营,如经营旅馆、舞厅等还需经公安部门,文化主管机关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专业户、个体户,一般是一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二名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二、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请帮手、带学徒,都要订立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合同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2.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在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下,对个人所得税法作了修改。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分各项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纳。对个人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如每月工资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不超过500元的,按5%征收,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按10%征收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每一纳税年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不超过5000元的,按5%征收等;对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如稿费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也照此计征,但没有减征优惠。另外,法律规定对科教文文、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国家发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等免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要查阅税法的有关规定。

3.国家对全银的管理如何规定:

金银属贵重金属,国家对金银实行严格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个人持有的金银物品可以自行保存和使用,但必须注意,不得计价私自买卖。如果要将金银出售,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凡金银器皿、饰物等,也可到经银行同意,有权收购的委托商店寄售。将个人持有的金银私自出售,或私自购买他人的金银物品都是违法的。

国家规定,公民可以携带金银出境,凡因探亲、旅游等人员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注明回程时带回原物。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5市钱(折合15.625克),白银饰品也是5市钱,由海关查验放行。对于出境定居人员(包括到港澳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 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超过限额部分可退回国内亲友,或交当地中国银行收兑。在特殊情况下确有正当理由,必须持有所在地单位或城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122 1-机关证明,经当地中国工商银行验明所带金银名称、数量,并开具批准出境证明,海关凭此登记查验放行。

4.地下挖掘时发现文物应丛何处理:

历史上各时各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品、美术品,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物件,是国家的文物,受国家的保护。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内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还必须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对于在地下、水内、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对贪污、盗窃、故意破坏、盗运珍贵文物等,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将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5.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础,是指个人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与个人所得税税率相乘,就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损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六、劳动法

1.合同制工人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所谓劳动合同制,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通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确定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制度。合同制职工的待业、养老期间的生活问题,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解决。这样做用工单位有了用I选择权,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确定用工数量和期限;在一定范围内职工也有了选择单位和职业的机会。同时,用劳动合同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进而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劳动生产率。

签订劳合同书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建女劳动关系的协议后签订法律文书的过程。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具体步骤。一般来说,用工单位、劳动者之间都需相互了解,在一定基础上双方商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继而共同签订劳动合同书。

关于劳动合同书的必要条款一般应包括: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工作岗位和工种,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国务院劳动部门还专门发了文件,要求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鉴证。

2.企业来按劳动合同支付报酬怎么办: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1月开始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制工人可以先与企业协商,要求企业支付合同规定的报酬,如果企业确实不能支付,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为此与企业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合同制工人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3.合同期未满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新颁布的《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有条件的。

一是在试用期间就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法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4.解除合同后发现患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病是指工人在生产环境中,由手工业毒物、不良空气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病症。职业病一般慢性居多。如果怀疑患了职业病,这需要由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或医院的职业病科确诊后作出。医院在确诊时,一般都要仔细观察临床表现,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的分析检验,并对患者的职业史和长期劳动工作环境、条件进行测定。如果患者得的病和某种职业病状相类似,但致病原因与所从事的职业没有什么联系,不能认定为职业病。一旦确诊为职业病,应出具明确的书面诊断结论。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后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5.签订集体合同是怎么回事:

关于集体合同的制度是在新颁布的(劳动法)中作出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在劳动领域中也为各个企业建立了公平竞争的秩序,这就是规定对劳动者设立统一的最低的保护条件。(劳动法)就在这方面作出了强制性的规范。

从目前普遍推行的劳动合同制度看,这是在标准化的范围内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即劳动者有择业及获得基本劳动保障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有选择劳动者等合法的权益。但在这两者之间还缺少一个中间环节,而集体合同恰恰介于劳动法律、法规这一强制性规范与劳动合同这一任意性规范之间。这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这就是说,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劳动条件、各种待遇等不能低于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标准。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协商由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成,法律规定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当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仍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6.如何确定职工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

对于职工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法律作了专门的规定,这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考虑的。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可以依照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1)实际工作年限㈨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但是,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7.解除合同后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8.夫妻分居两地探亲假有何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所以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夫妇双方都是双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夫妇双方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9.女职工“三期”的生育待遇有何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她们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出勤。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休息;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I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的)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 4次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不能按规定休假。

10.怎样写劳动争议中诉书:

劳动争议申诉书是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根据规定将争议提交当地人目政府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的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争议一方称月申诉人,对方为被诉人。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依据。劳动争议申诉书也可称为争议仲裁申请书,一般应写明如下事项:

(1)申请的姓名、性别、民族、文化、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被诉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2)请求事项,即申请人通过仲裁希望达到的目的。

(3)事实和理由。要求实事求是地叙述有关事实,语言表达确切,切忌摸棱两可,似是而非。

(4)附件部分。所有附件的名称、件数要一一标明。如劳动合同书,以及证明有关事实的材料等。

如果本人书写申诉书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代书,并且可以委托律师扭任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怎样预防假劣商品的侵害:

消费者都希望能购买到称心如意,质量可靠的商品,但是目前市场上由于假劣商品的存在,而且在某些类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还是较大的,这就不能保证消费者所购的商品都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可靠。购买了假劣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件麻烦事。怎样才能避免假劣商品的侵害呢?这里提供几种方法,不妨试一试。

了解商标的有关知识:商标是商品的标记,一般用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组成,具有显著的特征,一般来说,假冒商品都是假冒名牌商品,而名牌商品商标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随着防伪技术的发展,一些名牌商品的商标的印制更加难以伪造,只要消费者平常多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在选择商品时善于辨别,就会很大程度上减少假冒商品的侵害。

积累和运用伪劣商品的辨别技术:一些报刊、电视上常介绍有关的知识,消费者平时多留心,多积累这方面的知识,在选购商品时才会成竹在胸。

选购商品时要细心:在选购商品时要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认真辨别,多看、多问,注意其商品的包装,辨别商标的真伪;如果有保质期限的,要注意其出厂日期、保管期限,看是否已过期;对有的商品要认真调试。只有在选购商品时不厌其烦,才能减少买后可能带来的更大麻烦。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这方面的知识,这就要靠消费者平时积累了。当然,了解了这些知识并不可能完全杜绝假劣商品的侵害,但是,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假劣商品的侵害。

2.购买了假劣商品怎样交涉: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如果不符合下列要求的,都可以与商品生产者交涉:

(1)出厂的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2)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分、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意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4)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1)、(2)、(3)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仍有效数据。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和原理图。

(5)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能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6)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7)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另外对于那些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降价销售,但需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对于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人市场。消费者购买了没有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后,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生产者作出以下的处理:

(1)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商品生产者负责按期修复。

(2)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商品生产者应负责更换合格产品。

(3)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退货,生产者应该退还货款。

(4)消费者购买了假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生产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提出时,产品生产者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消费者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消费者怎样写投诉信:

如果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向生产、经销企业反映问题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能就会想到告状、打官司。无论是到商店的主管部门、标准计量部门、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还是到人民法院投诉,一般都要递交书面投诉书,或起诉状,这样能更加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便于受理机关审理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辖权部门的接待人员口头提出投诉要求,由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笔录,投诉人签字或盖章以后就完成了口头投诉的手续。

投诉书应按下列内容书写:

题头应写“起诉状”,“诉状”或“投诉书”。在题头下面应写明所投诉的问题性质和种类:如“假冒名牌”,“掺杂使假”等。接着写明投诉的内容,反映的问题。这部分要实事求是,一目了然,不能含糊不清,不要因为气愤或怀有不正当目的,随便夸大事实或缩小事实,给解决问题带来困难。最后写明投诉者的意见,这部分内容要合情合理,不可无理取闹、刁难别人;引用有关规定要准确,不要断章取义,同时要提出准确的证据。投诉书还要写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单位、民族、职业、住址;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证据材料、证人姓名、投诉时间。

4.怎样利用消费者协会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其帮助。消费者购买了假劣商品或其他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包括打电话叙述,写信或去消费者协会办公处当面讲明情况等。

消费者在投诉时应该讲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所提供的情况应该全面真实,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一般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消费者协会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受理。

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消费者的投诉后应该着手进行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查询书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在调查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者转有关部门处理。如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消费者协会应积极提供帮助。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不得收取投诉费。

5.服用假药、劣药怎样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根据该法规定,凡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用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是假药。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变质不,能用的以及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也按假药处理。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的,超过有效期的以及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都属于劣药。

服用假药、劣药造成药品中毒事故时,致害单位或个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目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损害赔偿要求,应当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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